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声明
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吴兴分中心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:
申请人朱小良因保管不当,将坐落于湖州市道场乡道场浜村朱介浜7号,证号:吴土集用(2015)第017317号、吴土集用(2015)第017319号、130063788、130063789的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作废。
申请人(单位):朱小良
2025年12月03日
朱小良发布编号为:BDCQZS3305022025120313107的遗失声明
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声明
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吴兴分中心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:
申请人朱小良因保管不当,将坐落于湖州市道场乡道场浜村朱介浜7号,证号:吴土集用(2015)第017317号、吴土集用(2015)第017319号、130063788、130063789的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作废。
申请人(单位):朱小良
2025年12月0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