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声明
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吴兴分中心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:
申请人沈春根因保管不当,将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施家桥村毛安浜38号,证号:浙(2017)湖州市不动产权第008331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作废。
申请人(单位):沈春根
2025年12月03日
沈春根发布编号为:BDCQZS3305022025120313106的遗失声明
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声明
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吴兴分中心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:
申请人沈春根因保管不当,将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施家桥村毛安浜38号,证号:浙(2017)湖州市不动产权第008331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(证明)作废。
申请人(单位):沈春根
2025年12月03日